森林防火十不準
一、不準燒荒燒墾、燒荒積肥、燒地邊雜草;
二、不準在林區內上墳燒紙、燒香、放鞭炮;
三、不準在林區吸煙;
四、不準在野外燒蜂、燒螞蟻、燒火驅獸;
五、不準夜間在林區點火把照明行路;
六、不準煉山造林;
七、不準癡、呆、精神病患者、小孩進入林區;
八、不準見火不報、不救;
九、不準在林區烤火取暖、生火野炊;
十、不準破壞森林防火宣傳牌、瞭望臺(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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